
蘇報訊(記者 張帥)“鄰里中心”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,具有較高的知名度。吳江某房產開發(fā)公司因擅用該品牌給樓盤命名,近日在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中敗訴,被法院判決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17萬余元。
吳江某房產開發(fā)公司為了推廣商業(yè)房產項目,在當?shù)孛襟w顯著位置刊登了廣告,廣告中使用了“**鄰里中心”吸金旺鋪的宣傳語。同時,該商業(yè)項目所在地路邊設置的廣告牌中也使用了“**鄰里中心”字樣,并在售樓處掛出了“年回報8%的鄰里中心產權旺鋪正式發(fā)售”的宣傳條幅。
今年初,蘇州工業(yè)園區(qū)鄰里中心發(fā)展有限公司向吳江區(qū)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認為吳江某房產開發(fā)公司使用“鄰里中心”字樣,侵犯了注冊商標專用權,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。
法庭上,原告訴稱,2000年4月,其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取得“鄰里中心”文字注冊商標,此后“鄰里中心”注冊商標被認定為江蘇省著名商標,2015年6月,“鄰里中心”商標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,并為廣大消費者所熟知。被告吳江某房產開發(fā)公司辯稱,其沒有將“鄰里中心”作為商標使用,只是在對外銷售、宣傳過程中采用了“**鄰里中心”作為宣傳語。而且,“鄰里中心”是通用名稱,“鄰里”一詞最早出于《論語》,是指鄰居、家庭、居所,對其合理正當使用,沒有侵權的故意。
法院經審理后認為,“鄰里中心”并非通用名稱,商業(yè)中心周圍及商鋪外廣告中使用“鄰里中心”進行宣傳,屬于商標性使用。被告未經授權在不動產代理、不動產管理及類似服務上使用“鄰里中心”文字商業(yè)標識,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,構成對“鄰里中心”商標專用權的侵害。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性質、時間、影響范圍、主觀故意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費用等因素,判決被告吳江某房產開發(fā)公司在當?shù)孛襟w作公開聲明一次,消除影響,并賠償經濟損失、合理開支177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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